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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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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税发〔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08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已经2008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2008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




  2008年全国税收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坚持依法治税,完善税收制度,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反腐倡廉,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贡献。主要工作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提高税收工作水平
  (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是全国税务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坚持促进社会和谐,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税收;坚持发扬改革创新精神,努力开创税收事业发展新局面;坚持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努力建设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要制定具体计划和措施,分层次组织好领导干部的专题培训和轮训。根据十七大战略部署,深入研究税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税收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提出改进和加强税收工作的措施和办法。认真督促检查,及时全面了解学习情况,切实加强指导,总结推广经验。
  二、加强税收法制建设,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
  (二)推进税法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参与税收立法调研,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提升税收法律级次。加强税制改革的统筹规划,制定中长期税制改革规划。加快税收基本法的立法进程。推动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做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健全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机制。完善税收立法听证制度。建立健全税收政策执行、反馈和调整机制。
  (三)规范税收执法。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既不能人为调节收入进度违规批准缓税,也不能寅吃卯粮收过头税,严禁转引税款。认真落实税收收入计划,完成国家预算税收任务。规范和减少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加强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事后监管,探索保证审批权力正确行使、后续管理科学有效的制度和机制。加强税收执法检查,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随意性。总局对省级国、地税机关有重点地进行检查。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科学合理地分解落实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加强考核评议,严格过错追究,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切实降低税收执法风险。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修订《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近年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做好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等工作。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严格案件审理工作程序。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汇报、重大问题线索移送转办等工作制度,加强税收执法监督。
  (四)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认真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对房地产及建筑、餐饮及娱乐、有色冶金、烟草、电力、金融保险、证券、中介服务、大的品牌营销商(总代理商)等行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组织对部分金融保险和供电行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一些征管基础比较薄弱、税收秩序相对混乱、案件线索指向比较集中或发案率较高、宏观税负偏低的地区,集中力量开展税收专项整治。突出重点,会同公安部门加大对涉税违法大要案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四小票”骗抵税款、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制售假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从2008年年初开始,与公安部门联合集中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案件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做好涉税违法案件的举报受理工作,实施举报案件分类管理。加强税务稽查基础建设,完善稽查工作制度。积极构建税务稽查和日常检查联动机制,严格执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一般性专案、专项稽查,在实施前通知纳税人,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凡涉嫌偷逃骗税的,管理部门要及时移交给稽查部门,防止以评代查;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处罚和执行力度,防止以补代罚。继续推行分级分类稽查。加强稽查案例分析,建立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做到以查促查、以查促管。
  (五)加强税法宣传教育。继续做好“五五”普法工作,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税法知识,重点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新出台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规范税收宣传管理,加强资源整合和各方面协调配合。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认真开展第1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震慑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发挥税务报刊、图书在税收宣传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税务网站建设。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逐步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公平分配的税收制度
  (六)推进所得税制改革。全面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做好新老税法的衔接工作,清理相关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收入确认、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目录、减免税认定管理等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和办法,落实各种过渡性安排,妥善处理好总分机构地区间所得税源转移问题,确保新税法顺利实施。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工作,研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七)深化流转税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继续在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部分城市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在全国实施的方案。合理调整增值税起征点。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研究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
  (八)着力抓好地方税制改革。研究制定地方税制改革方案,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深化房产模拟评税工作,扩大试点范围。改革资源税制度,合理调整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时制定实施办法,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严格减免税管理。
  (九)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完善农产品加工税收政策,完善促进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研究制定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税收政策。完善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促进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资源性产品出口。研究扩大服务贸易出口的税收政策。完善支持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研究完善软件、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研究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支持下岗职工、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鼓励残疾人就业。落实国务院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清理现行涉及服务业的税收政策,研究推动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贯彻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研究区域协调发展和对外开放等方面税收政策,继续落实支持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等税收政策。研究教育、文化等方面的税收政策,促进文化体制改革。研究支持国有企业重组上市的税收政策,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措施,研究支持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地区间税收收入归属机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管理等方面的调研,为完善税收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四、继续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十)认真做好征管基础工作。完善征管体制和制度,结合我国税收征管的特点,借鉴国际经验,从组织架构、职能调整、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积极探索。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管理与服务。加强户籍管理,做好税务登记信息比对分析,切实掌握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注销、迁移、停业复业、外出经营等变化情况。加强对非正常户的管理。结合经济普查,加强与工商、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建立统一的纳税人指标口径,准确掌握纳税人信息。落实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跟踪了解未达起征点业户管理情况,规范个体税收管理。深化纳税评估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规程,加快评估模型的应用,加快评估应用平台建设。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继续做好税控器具推广应用和有奖发票工作。加强部门协作,拓宽获取第三方信息的途径,减少因信息不对称给税收管理带来的负面影响。
  (十一)深入开展税收经济分析。认真落实税收分析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总局、省、市、县四级纵向分析联动和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横向互动机制。建立健全税收指标体系,规范数据定义口径,强化数据分析应用,加强跨部门信息交流,开展税负、弹性、税源、税收经济关联等分析,建立宏观税收经济预警分析系统,加强税收收入预测和能力估算工作,强化重点税源分析监控。
  (十二)进一步加强流转税管理。完善增值税“一窗式”管理,制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加强专用发票和“四小票”清单审核比对,做好增值税异常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加强农产品收购加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研究制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办法,修订卷烟、汽油柴油行业消费税管理办法,加强酒类行业消费税管理。落实和完善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强化货物运输业、餐饮娱乐业等行业的营业税的征管。落实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办法,加强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
  制定出口退税管理暂行条例,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建立和完善出口退税数据分析体系,开展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工作,推进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规范和简化人工审核,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做好新出口退税审核软件的试点推广工作。推进出口退税审批权下放试点,改进出口退税管理模式。
  (十三)加大所得税管理力度。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逐步建立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信息交换平台。加强企业所得税分析评估和汇算清缴工作。研究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加快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稳步扩大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覆盖面。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做好2007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强化对房地产交易和拍卖等行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管理档案。加大社保费征管力度,规范社保费征管流程。
  (十四)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加大税收协定执行力度,健全和完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机制,加大对外籍个人和外来承包工程与劳务的税收管理力度。加强反避税管理,健全和完善反避税工作制度、规范业务规程,解决通过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方式逃避税收问题。加强我国居民企业境外投资所得税管理和"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加强世界贸易组织涉税有关工作。
  (十五)加强地方各税种管理。建立健全地方税税源数据库,提高税源监控管理水平。落实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规程,按照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广泛采集信息,开展信息比对和纳税评估,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相关税种的管理。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加强国、地税局之间的协调配合,继续按照信息比对协调配合的思路,开展城建税的信息比对和委托代征工作。加强与保险监管机构的协调,强化对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政策辅导和监管,提高车船税信息化管理水平。推动部门联网,落实“先税后证”制度,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实施修订后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加强资源税征管工作,建立健全资源税数据库,夯实管理基础。加强印花税和烟叶税征收管理。
  (十六)搞好政务事务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公文处理,严格审核把关。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提高会议效率。实行督查考评及通报制度,促进工作落实。认真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工作。落实总局税收专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税收科研精品战略。强化外事管理,严格执行外事规定,加强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加强后勤管理工作,提高保障服务能力。强化车辆管理,抓好安全工作。加强资源节约宣传教育,建立机关资源消耗检查和通报制度,推进机关资源节约工作。
  (十七)加强财务管理。深化财务管理制度改革,继续扩大定员定额试点范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加强财务监督,推行财务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强预算管理,提高综合预算的准确性。严格落实基本支出经费最低保障线制度。加强国税系统车辆编制管理。做好税务服装换发工作。加强基本建设管理,严格基建项目审批,加强项目竣工决算审批,强化国税系统基建项目施工过程管理。
  (十八)强化内部审计。研究制定国税系统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加强审计工作基础建设。积极开展财务收支、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审计。对行使财务管理权和执行财务制度情况以及重要财务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行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后续审计力度,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审计成果的综合分析利用。强化审计质量控制。
  (十九)规范政府采购。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加大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执行力度,强化风险防范,规范质疑处理,加强效益评估,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强化监督,开展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加大系统协议供货软件的推广,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
  (二十)做好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健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落实信访责任制,坚持抓早抓小,及时发现和就地化解不稳定因素,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重点解决初信初访问题,避免产生越级访、重复访以及集体访。坚持依法办事,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促进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得到妥善解决。
  (二十一)全面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现有应用系统,加强运行维护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根据税收政策调整和业务变动情况,修改完善综合征管软件,优化业务操作规程。在省级局增配部分处理资源,有效支持现有各项应用,为各系统上线运行打下基础。完成南海灾备中心建设,为总局和部分地区提供数据备份服务。抓好安全体系、数字证书认证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综合办公系统、综合数据分析平台等。规范数据标准,强化数据采集,提高应用水平。完成金税三期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加强系统上下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金税三期建设的各项工作。以金税三期建设为契机,优化税收管理流程,推动税收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完善,发挥信息化建设对整个税收工作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五、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积极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二十二)强化纳税服务理念。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公正、公开和文明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合理满足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务,促进纳税人自觉主动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二十三)丰富纳税服务内容。落实纳税服务规范,统一办税服务厅标识,规范窗口设置和服务流程,落实纳税服务制度。加强纳税咨询辅导,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办税指南等服务。积极开展纳税服务援助,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建立纳税信用等级资料库,根据纳税人不同的信用等级开展纳税服务。大力开展文明办税服务,做到语言文明,举止庄重,热情周到,释疑解难。推进办税公开,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办税公开目录,及时公开涉税事项的决策、执行、结果等主要环节工作内容,定期公开纳税人咨询或反映的税收热点、难点问题。大力开展税收法律援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十四)改进纳税服务手段和方式。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手机短信等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纳税服务手段。继续推行“一窗式”、“一站式”服务以及全程服务、提醒服务、预约服务、限时办理等多种服务方式。大力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行动。
  (二十五)切实加强监管,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加强行业制度体系建设,推进行业立法,建立健全执业准则体系,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推动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行业监管工作重心向基层转移、监管工作重点向执业质量转移,依法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发挥税务中介服务的作用。
  (二十六)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全面实行国税、地税共同办理税务登记证、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税务检查,降低征纳成本。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程序,精简并统一纳税人的报表资料。推行包括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络申报、银行网点申报、代理申报等多种申报缴款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方便纳税人缴税。
  (二十七)完善纳税服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服务体制机制,充实服务人员,明确纳税服务的岗位职责。统一和规范纳税服务标准,建立和完善以纳税人满意度等为内容的纳税服务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质量的评议、评价和监督制度,及时受理纳税人投诉和举报。
  六、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技能强的专业化队伍
  (二十八)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各级领导干部带头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带头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加强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八字方针,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拔领导干部,优化班子的年龄、知识、能力结构,提高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加强制度建设,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实行个人分工负责与集体领导相结合的制度,完善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改进后备干部管理办法,加强对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和监督。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健全和完善巡视工作制度,全面推进巡视工作。
  (二十九)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积极研究解决公务员法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竞争上岗办法,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干部的力度。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任期、回避和交流等制度。深入研究并逐步建立税务系统专业职称、技能等级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规范津贴补贴后续工作。稳步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三十)大规模培训干部。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大力实施人才兴税战略。以提高干部素质能力为核心,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税收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反腐倡廉、文化素养等为教育培训内容,分级分类开展全员教育培训,重点抓好高层次专家队伍、中层管理干部和基层业务骨干的培训,通过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培养一批能够从事反避税、税务稽查、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财产评估等方面工作的高素质专业人才。以提升干部教育质量为目标,建立并完善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师资队伍以及培训课程教材的教育培训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总局党校和各级税务干部院校等培训机构的作用。保证处级以上领导干部5年内累计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院校3个月以上脱产学习,基层干部每年参加脱产教育培训不少于12天,专职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岗位技能练兵、管理业务竞赛等在岗自学活动。
  (三十一)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认真学习贯彻新党章,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切实落实党组抓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流动党员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学习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动税务文化建设,培养和宣传具有行业特点、时代特征的先进典型,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
  七、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从源头上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三十二)切实加强领导干部监督工作。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认真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决执行四大纪律、五项规定和八条禁令,带头落实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述职述廉等制度。
  (三十三)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落实"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各部门实行"一岗两责",把反腐倡廉工作与税收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落实和考核。
  (三十四)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围绕税收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和重点环节,深入开展税收执法监察。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围绕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调配、经费审批使用、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环节,加强干部监督和审计监督等工作,防止和纠正违反人事、财经纪律的行为。通过加强对"两权"运行重点环节的监督制约,防止产生腐败问题。
  (三十五)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坚决惩治腐败分子,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严肃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贪污贿赂、以权谋私等案件。严肃查处税务干部违反税法擅自减免税、收过头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以及挪用、截留、转引税款等问题。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处“吃、拿、卡、要、报”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格依法依纪查办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认真总结办案经验,把握办案规律,执行案例剖析通报制度,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治本功能。
  (三十六)扎实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大力开展以理想信念、思想道德、法制纪律为主要内容的廉政教育,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和现代信息技术等多种形式和手段,不断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税务廉政文化建设,筑牢税务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八、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抓好全年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十七)树立大局意识,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对税收工作的各项重要指示。围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筹划和部署好税收工作。按照实施稳健财政政策的要求,坚持依法治税,依法征管,积极筹集财政收入,为各级政府履行职能提供可靠的财力保证。认真落实好中央出台的各项宏观调控、支持区域和行业发展以及扶持困难群体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十八)提高行政效能,不断完善税务行政管理制度。进一步转变职能,增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切实提高执行力。加强系统内部各级税务机关之间、国税局和地税局之间以及工作流程各环节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各级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管理方式和手段,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十九)狠抓工作落实,提高工作实效。总局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综合研究税收长期发展与改革的重大问题,并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加强组织指导;省级税务机关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提出全年工作目标和落实措施;基层税务机关按照上级的要求和部署狠抓落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四十)重视作风建设,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提高税务干部综合素质。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一线,努力掌握第一手材料。进一步改进会风和文风,精简会议、文件、评比、表彰和检查。密切联系群众,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工作联系点制度。继续贯彻经费分配向基层、征管和中西部倾斜的原则,严格落实基本支出经费最低保障线制度。倡导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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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


(1990年10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

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做好土地使用费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杭州市区土地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

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费是指使用土地资源性质的费用,不包括场地开发费。
第四条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是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主管机关,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工作。杭州市财政税务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土地使用费的使用

管理工作。使用杭州市区土地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不论其中方合营者的隶属关系,均应按本规定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五条 土地使用费标准根据土地等级和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使用费等级标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规定(详见附件1)。各等级幅度内的具体费额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位置、周围环境、

公共设施和交通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土地使用费标准确定之后,五年内不作调整,五年后视情况变化在规定的等级幅度内进行适当调整。每次调整的间隔期不少于三年。如遇土地使用费等级标准

变化,则相应进行调整。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杭州市区土地的,均须和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除按本规定免缴的外,都必须按时按规定标准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缴纳土地使用

费。土地使用费自批准用地之日起(征用土地的,从领取用地许可证之日起,下同),每半年缴纳一次。缴纳时间分别为每年六月末和十二月末。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补缴外,自逾期之日起

,每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土地使用费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八条 中方合营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其土地面积、作价金额须经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核定。土地作价款在合营期间不作调整。土地使用费由中方合营者缴纳。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租用房屋(包括厂房、仓库等)占用土地的,租赁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土地使用费的缴纳方,并通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核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用地面积。
第十条 按有关规定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费,除市区一级和二级地段外,从批准用地之日起,五年内免缴,第六年至第十年按规定标准减半缴纳。但当年的土地使

用费应按一般生产性企业的缴费标准先在成本费用中预提,在下一年度经财政等有关部门核定,被确认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值70%以上的或达到先进技术企业标准的,再将已预提的

费额冲回。当年未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标准的,应在核定后一个月内,将预提的费额按第十一条规定上缴。
第十一条 除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外,外商投资的其他生产性企业的土地使用费,从批准用地之日起,五年内按规定标准减半缴纳;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等开发性生产的,第

六年起还可以从低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而确实无力按时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和杭州市财政税务局审查,可以缓、减或免缴土地使用

费。
第十三条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取的土地使用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杭州市财政税务局专户储存,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外国企业在我国常驻机构以及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市投资经营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未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本规定的标准,从批准用地之日起,一次性补交土地使用费。

附件:1.杭州市区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略)
2.杭州市区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等级范围(略)

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贯彻铁道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以下简称“无线列调”)技术标准,加强铁路专用通信技术管理,把住设备源头质量,提高运用质量,充分发挥无线列调在提高运输效率和保证行车安全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中,无线列调系统设备主要包括:
1.调度总机和分机。
2.固定(车站)电台主机、电源、控制盒及天馈线。
3.车载(机车)电台主机、电源、控制盒及天馈线。
4.便携(手持)式移动电台。
5.漏泄同轴电缆及接续件。
6.中继器等区间设备(含电源)。
7.无线列调通信记录装置。
8.根据需要,有必要进行入网管理和质量监督的其它重要部件或整件。
9.加入无线列调系统的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道口无线预警、无线车次号传输等系统的无线通信设备。
第3条 上述各类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必须按本办法要求,在取得“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许可证”或“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试用许可证”(以下统称“许可证”)后,方可在铁路销售、使用或试用。
第4条 许可证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审查、颁发和管理。
第5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无线列调系统工程的设计、采购、进口和维护管理。

第二章 入网基本条件
第6条 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入网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无线通信和铁道部有关无线列调系统及设备的技术条件。
2.无线列调设备的信道机应取得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铁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铁路常规无线通信设备入网许可证”。
3.属于设计及生产定型的产品(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进行现场试验的除外),并经铁路进行试用后,未发现明显技术问题、设计缺陷,能够可靠运用的。
4.生产企业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批量生产能力。
5.生产企业具有完善和可靠的售后服务体系。
6.根据实际运用情况,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入网条件。
第7条 凡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无线列调系统或设备,一律不受理其入网申请。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8条 申办无线列调设备入网的程序,一般为提出申请、文件提报和审查、技术检验、复核、颁证。
第9条 国内无线列调生产企业可直接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出入网申请。进口设备应由国外生产企业或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委托的国内代理机构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委托办理入网申请时,由代理机构出具有效的书面授权证明。
第10条 提出入网申请的生产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表格格式和内容,详细填写《铁路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入网认证申请书》,并承诺有关质量和服务要求(见附件一)。
第11条 生产企业在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交入网申请时,应同时提报如下文件和资料:
1.完整的系统构成及功能、技术条件、工艺文件、标准化文件、经济技术分析、技术检验(报告)等。
2.生产企业工商注册证明等相关生产资质文件。
3.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铁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铁路常规无线通信设备入网许可证”复印件。
4.设备维修手册(应提供中文文本的设备电路图和印制板图、元器件规格表等)和使用操作手册。
5.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的文件。
6.铁道部技术鉴定或技术审查文件(新产品除外)。
7.申请书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12条 申请单位应按上述要求提供完备的技术文件或相关材料。资料不齐全或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受理、审查。
第13条 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一般在每年4--5月对提出入网申请的无线列调设备生产企业和提报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和评估。
第14条 文件审查工作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评审组承担。评审组的组成和工作办法见附件二。
第15条 必要时,技术评审组可对生产企业的无线列调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评估。

第四章 技术检验
第16条 经过审查合格的无线列调系统或设备,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下达技术检验通知书,指定检验部门进行设备技术检验。
第17条 技术检验由检验部门按有关规定随机抽样进行。条件困难或设备不便于取送时,经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检验部门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验。
第18条 检验部门应依据国家和铁路现行技术标准、规定对无线列调系统和设备进行技术检验。无国标或铁标时,可参照被检设备出厂技术条件并结合铁路实际运用情况进行。具体检验项目、方法、标准按《铁路无线列调通信系统设备入网技术检验规程》(另文发布)执行。
第19条 检验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检验规程据实检验。检验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交检验报告和评定意见。对技术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报告,并对不合格项点向生产企业提出书面意见。
第20条 技术检验结果的判定,参照国家有关无线通信设备质量评定规则进行,具体项目在检验规程中确定。
第21条 检验部门应在检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完成设备抽样,并在样品送达之日起30天内完成检验,检验后应在1周内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交检验报告和评定意见。
第22条 检验部门应具备无线通信技术检验能力并取得国家有关计量认证资质,经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考核后授权进行技术检验。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持有有效的检验员证。检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奉公守法。检验数据应翔实、准确、可靠,结论判定应科学、公正、合理。
第23条 为加强无线列调设备技术检验的管理,检验部门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五章 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24条 本办法发布前,经过铁道部技术鉴定、技术审查定型(进口设备除外),且已实际上道使用一年以上的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如需继续在铁路市场销售,应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和技术检验合格后,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许可证”。
第25条 无线列调入网设备,按型号核发许可证。对于成套的系统设备,可对成套系统核发一个独立编号的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中注明所包括的每一设备型号。
第26条 对未经铁道部技术鉴定、技术审查定型的新产品,或经技术鉴定、技术审查定型并已上道使用,但提出入网申请时其产品设计、工艺、材料和零部件以及技术条件有较大改变的,在审查和技术检验合格后,经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颁发“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试用许可证”。
第27条 取得试用证的无线列调产品,在试用期满一年后,如在设计、工艺、材料和零部件以及技术条件等方面无较大变更,且满足铁路运用要求,经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可换发“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许可证”。必要时,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安排检验部门进行技术检验。
第28条 试用期内若产品发生重大技术问题,不适应铁路需要,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原生产企业承担责任,造成行车事故的,按《事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29条 许可证按发证先后次序实行流水编号。
第30条 入网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入网试用证只对批准的产品批次有效,不得在批准的范围之外使用。
第31条 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每年对颁发的许可证进行复核。复核时,生产企业应对系统或设备功能、技术条件、设计、工艺等方面的变更情况以及生产量、销售情况做出说明。
第32条 生产企业应在技术规格书等产品文件中向用户提供有效的许可证证明,同时应在产品铭牌上标注许可证编号。
第33条 无线列调设备生产企业在取得设备入网许可证后,应认真执行铁道部有关标准,严格保证产品质量,并接受铁路技术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34条 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定期公布颁发许可证情况和有关产品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控制许可证的核发数量。
第35条 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和铁路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安排无线列调产品的设计、生产。由于国家和铁路有关规定、技术标准修改,或生产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改变了已取得许可证的产品有关技术规格、技术条件的,应重新进行许可证的申请和技术检验,原有许可证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收回。
第36条 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定期或根据设备实际使用情况,组织对已取得入网资格的系统和设备进行抽检。抽检一般为每1--2年一次。对抽检中发现的设备质量、工艺等问题,对影响使用而维修工作又难以解决的,责成有关无线列调生产企业限期整改。
第37条 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企业应主动提出注销许可证或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收回许可证予以注销:
1.生产企业决定不再生产该种产品。
2.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决定停止使用该制式,技术淘汰不再发展,或产品关键部件无可靠的来源,维修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抽检发现存在严重技术或质量问题、影响使用、用户反映强烈,提出整改意见后不能在限期内克服和纠正的。
4.生产企业名称、设备名称发生变化以及变更设备技术条件、标准、功能。
5.已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有效使用期。
6.转让、租借许可证或涂改有关内容的。
第38条 被注销许可证的无线列调系统或设备,自收回之日起,不得在铁路销售。
第3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许可证,违者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入网监督
第40条 无线列调生产企业在取得入网许可证后,不得随意更改许可证所核定的设备名称、型号及主要技术规格等,确需修改时,应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重大变化的,应按前款规定重新进行申请和检验。
第41条 国有铁路和与国有铁路接轨的地方及合资铁路、专用铁路,在无线列调系统的新建、更新改造、大修时,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采用经检验合格并取得设备入网许可证的无线列调系统或设备。
第42条 在各类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不得购置、使用无入网许可证的无线列调系统和设备,维护单位不得接管无入网许可证的无线列调系统和设备。
第43条 铁路各级质量监督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通信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负责对取得入网资格的无线列调系统和设备进行日常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及时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或无线列调入网设备质量监督组报告。
第44条 无线列调入网设备质量监督组由铁道部、铁路局通信技术主管人员组成,具体职责和工作办法见附件三。
第45条 铁路各单位、各部门、无线列调设备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购置、使用无线列调设备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行车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和有关生产企业的责任。
第46条 各级财务、审计、物资管理部门应按本办法要求,加强对无线列调设备采购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未经铁道部检验认证的非入网设备,一律不得列销。

第七章 附则
第47条 无线列调配套设备的生产企业,其产品如中继器、控制盒、天线、电源以及重要的部件或整件,其入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48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49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一:
编号:(由铁道部填写)
铁路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入网认证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规格:A4)
------------------------------------------------------
|申请入网单位(企业)保证条件: |
| 本单位(企业)申请铁路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入网认 |
|证,自愿遵守《铁路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入网管理办法》,|
|严格执行铁路无线列调技术标准和技术政策,接受铁路 |
|各级技术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审查、监督, |
|努力为铁路运输生产和安全提供优质可靠的设备。 |
| 本单位(企业)取得铁道部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入网 |
|资格后,将严格遵照有关规定,保证产品质量,向广大 |
|铁路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和必要的零部件,并承诺: |
| 1.通过入网检验和认证的各类产品,在变更设计、|
|生产工艺、材料、结构、技术条件时,将遵照铁路有关 |
|规定并及时向铁道部主管部门报告,重新申请入网认 |
|证。 |
| 2.通过认证的各类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在铁路实际|
|运用中出现质量问题,由本单位(企业)负责解决。 |
| 3.本单位(企业)接受铁路各级管理部门的质量监|
|督、检查。 |
| |
| |
| 申请单位:(公章) |
| 法人代表:(签字) |
| 年 月 日 |
------------------------------------------------------
----------------------------------------------------------
|一、申请入网单位(企业)基本情况 |
|------------------------------------------------------|
| 单位名称 | |
|------------|----------------------------------------|
| | | 邮政 | |
| 单位地址 | | | |
| | | 编码 | |
|------------|----------------------------------------|
| 企业性质 | |
|------------|----------------------------------------|
| 法人代表 | | 职 务 | |
|------------|----------------|------------|--------|
| 联系人 | | 职 务 | |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
| 注册商标 | |
|------------------------------------------------------|
| 单位(企业)概况: |
| |
| |
| |
----------------------------------------------------------
----------------------------------------------------------
|二、申请入网认证的产品情况 |
|------------------------------------------------------|
| 产品名称 | |
|------------|----------------------------------------|
| 产品型号 | |
|------------------------------------------------------|
|执行的国家及铁路有关标准名称、标准号: |
| |
| |
|------------------------------------------------------|
|执行的企业标准名称、标准号: |
| |
| |
|------------------------------------------------------|
|三、申请入网认证产品的销售和在铁路使用情况 |
|------------------------------------------------------|
|上一年度产值、产量、销售收入: |
| |
| |
| |
|主要销售单位和使用处所(线别): |
----------------------------------------------------------
----------------------------------------------------------
|四、申请入网认证产品外购主要配套器件、部件情况 |
|------------------------------------------------------|
|主要部件名称、型号、生产厂家: |
| |
| |
| |
|------------------------------------------------------|
|五、申请单位(企业)质量认证情况 |
|------------------------------------------------------|
|已经获得的质量认证(包括质量体系认证)情况、认证机构、|
|时间: |
| |
| |
| |
----------------------------------------------------------
----------------------------------------------------------
|六、申请单位(企业)产品质量检验能力 |
|------------------------------------------------------|
|主要测试仪器、例试设备和产品检验过程: |
| |
| |
| |
----------------------------------------------------------
----------------------------------------------------------
|七、其他材料 |
|------------------------------------------------------|
|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 2.产品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 |
| 3.企业介绍。 |
| 4.产品介绍(技术条件、功能说明、总体设计和 |
|电路图、产品外观及内部结构照片等)。 |
| 5.有关质量认证证书。 |
| 6.生产定型鉴定、技术审查证明。包括: |
| (1)生产研制报告。 |
| (2)例行试验报告。 |
| (3)工艺标准化审查报告。 |
| (4)产品经济分析报告和产品及主要零部件(分 |
|项)价目表。 |
| (5)产品技术说明书。 |
| (6)产品使用说明书。 |
| 7.产品技术标准(企业内部标准)。 |
| 8.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
|型号核准证》复印件。 |
| 9.铁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铁路常规无线 |
|通信设备入网许可证》复印件。 |
| 10.产品售后服务条款及工厂售后维护部门情况。 |
| 11.申请单位(企业)质量手册(受控)和程序文 |
|件(受控)。 |
| 12.用户使用或试用报告。 |
| 13.产品使用维护手册。 |
----------------------------------------------------------

附件二:无线列调设备入网技术评审组工作制度
第1条 为贯彻铁路无线列调通信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无线列调设备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依据《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入网检验时对无线列调设备生产企业资质和提报的各种文件资料的审查、评议和对质量检验部门检验结果的复验、仲裁。
第3条 技术评审组组成
技术评审组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铁科院、各设计院、铁路局无线通信主管部门技术负责人等组成。成员由有关单位推荐并经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审定后聘任。成员14人,根据审查工作实际需要,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每次指定5--7人参加评审工作。
技术评审组日常工作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负责。
第4条 技术评审组成员任职资格
评审组成员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1.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责任心强,愿意参与本工作。
2.专门从事铁路无线通信技术管理或工程设计、科研、维护,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的在职人员。
3.掌握国家、铁道部有关无线通信技术标准、规范,熟悉铁路无线列调通信系统、设备和运用管理。
4.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5条 任期
评审组成员任期5年。任职期间人员工作岗位变化时,应及时予以调整补充。
第6条 评审组职责
1.对申请无线列调设备入网的生产企业资质、生产能力进行考察、评议,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2.对申报的无线列调产品各类技术资料进行审查,提出进行检验建议。
3.监督技术检验部门工作,必要时,组织对检验部门检验结果进行复验。
4.对取得入网许可证的无线列调系统设备运用质量和运用效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设备整改建议。
5.在系统设备检验出现争议时,对检验结果提出仲裁意见。
第7条 技术评审组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定期集中工作。

附件三:无线列调入网设备质量监督组工作制度
第1条 为提高无线列调设备运用质量,加强无线列调产品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依据《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铁路无线列调系统设备质量、运用效果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3条 质量监督组组成
无线列调入网设备质量监督组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员由各铁路局推荐组成(每局1人)。
第4条 任职资格
质量监督组成员由从事铁路无线通信技术管理的有关人员组成,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审核聘任。其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1.长期从事铁路无线通信技术管理,为本部门主要技术负责人。
2.掌握国家、铁道部有关无线通信技术标准、规章,熟悉管内各线使用的无线列调通信系统、设备和运用管理。
3.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5条 任期
质量监督组成员任期5年。任职期间任职人员工作岗位变化时,应及时予以调整补充。
第6条 监督组职责
1.对在用和取得无线列调设备入网资格的无线列调设备(部件)运用质量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各级铁路通信主管部门反映设备运用情况并提出设备整改建议。
2.提出对运用设备的质量抽检意见,参与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组织的设备质量抽检工作。
3.监督无线列调设备生产企业的售后服务工作质量,及时向无线列调生产企业提出整改建议。
4.监督技术评审组工作质量,参加技术评审组对生产企业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7条 根据需要,每年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无线列调设备运用质量情况进行总结。